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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大律师网 2026-01-26    100人已阅读
导读:破坏军婚罪是我国刑法中为保护现役军人婚姻家庭稳定而设立的特殊罪名。该罪属于国家主动追诉的公诉案件,不依赖被害人提起诉讼。同时,并非所有涉事人员都会被定罪,法律仅追究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仍与其同居或结婚的一方。

破坏军婚罪是公诉还是自诉

  破坏军婚罪在刑法体系中被明确列为妨害婚姻家庭类犯罪,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由于涉及国家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保障,此类案件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这是维护军婚稳定、体现国家意志的重要机制。

  司法实践中,多数破坏军婚案件由公权力机关主动介入处理。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如果初步证据显示存在同居或结婚行为,且行为人明知对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一般会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这种程序安排有助于及时固定证据、防止串供或隐匿事实。

  但法律并未排除自诉的可能性。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情况下,被害人即现役军人或其配偶,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将依照自诉程序进行审理。

  这种双轨制设计兼顾了国家干预与个人权利救济。一方面,通过公诉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另一方面,赋予受害人自诉权,避免因执法疏漏导致权益无法实现。两种路径互为补充,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救济体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破坏军婚罪是双方判吗

  破坏军婚罪的刑事责任主体具有特定性,仅限于与现役军人配偶发生同居或结婚关系的第三者。法律并未将军人配偶纳入该罪的犯罪主体范围,因此配偶一方通常不会因该行为被判处刑罚。

  立法之所以如此设定,主要基于军婚保护制度的整体考量。军人因服役需要长期离家,婚姻关系本就面临特殊压力。如果对配偶施以刑罚,可能加剧家庭破裂,反而违背保护军婚稳定的初衷。民事责任如离婚、少分财产等已足以形成约束。

  当然,如果军人配偶的行为超出一般通奸范畴,例如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可能触犯重婚罪。此时,其行为性质已发生根本变化,不再属于单纯的破坏军婚,而是构成另一独立罪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因此,不能简单认为“双方都判”。只有第三者在明知对方身份的前提下实施同居或结婚行为,才构成破坏军婚罪。配偶即使参与不正当关系,除非符合重婚罪要件,否则不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坏军婚罪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其核心在于维护军心稳定与国防安全。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法律采取精准打击第三者的立场,既彰显司法理性,也兼顾家庭伦理。公众应充分理解该罪的立法本意,尊重军人及其家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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